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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思維

澳門23條立法的條件與時機 .郝志東
澳門政府立法時應說明「不鼓吹暴力的言論、思想、行為」不能入罪,並界定何謂「國家機密」。



郝志東﹕澳門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著有《走向民主與和諧:澳門、台灣與大陸社會進步的艱難歷程》(2008)等書。

 

澳門特區政府確定在近期內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並推出了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下面簡稱《國安法》草案)供社會討論。傳統社團一片讚揚、支持之聲,主流傳統媒體也以讚揚為主,認為「條件」和「時機」都已成熟。但是新興社團和非主流媒體(包括不少網上論壇)則不以為然。

其實沒有人會認為不應該制訂法律以維護國家安全,但若硬要說現在是最好的「時機」,「條件」也最成熟,則反而讓人詬病。

先來看條件問題。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王振民說澳門已具備條件就二十三條立法。比如,和香港相比,澳門居民對國家的認識程度較好。全國政協副主席馬萬祺也說「一國兩制」在澳門的實踐是成功的,各界對澳門《基本法》的理解日益深入。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傅華伶也指出相對香港而言,澳門的立法阻力不會太大。我們還可以加上另外一個「成熟」的條件,澳門的媒體整體上講不像香港媒體那樣L勢。比如澳門之所以在李登輝、陳水扁執政時代被當作兩岸協商的平台,據說一個原因就是因為「澳門的媒體中正平和,注重職業道德,不炒作新聞,不製造新聞」。但是,把以上這些情勢看作二十三條立法的充足條件有些牽L附會,反而讓人覺得中央在專揀軟柿子捏。

為什炯o樣說?因為人們在看到上面這些所謂「成熟」條件的同時,也看到了更多「不成熟」的條件。一個最重要的問題是澳門特區政府對法律的理解與執行的能力。行政長官何厚鏵在解釋草案時說,喊口號、批評的行為「基本不會」觸犯《國安法》。那麼,什麼情況才叫做「基本會」呢?特區政府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朱琳說,如果有言論「直言不諱地鼓動公憤q國、分裂國家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即觸犯法律」(轉引自《澳門日報》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文章「網上煽動叛亂屬違法」)。一位署名胡曉風的作者,十一月一日《澳門日報》發表了一篇題為「《基本法》不容以言入罪」的文章,指出「假如上街打出反政府旗號,甚至組織串聯搞獨立活動……則依《國安法》草案第三、四、五條,控以分裂顛覆、煽動叛亂之罪,亦合乎法理。」

作者和以上這些先生的理解不同。根據《國安法》草案第三、四、五條,上述言論只有在鼓動用「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時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非法手段」指侵犯他人生命、破壞交通運輸、縱火放毒、爆炸等行為。在其他情況下的言論和思想,無論如何反動,都不能入罪。這一點應明確寫進《國安法》堙C

如果說在理解上澳門政府會出問題,在法律的執行上,人們敢放心嗎?最近的一個例子是二零零八年十月的一個事件。一名中學老師在網上發貼並詢問澳門永亨銀行黑沙環支行擠提的問題,結果被警方以「濫用虛構危險訊號」、「煽動集體違令」兩條刑事罪為名,移送檢察院審理。雖然當天就被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的理由駁回。這事件說明政府在執法過程中容易誤解法律、濫用職權。如此的政治、法律環境難道可以說「條件成熟」嗎?

再來看「時機」問題。如果說因為現特首的任期將到,在結束之前作一點符合澳門社會長遠利益的事情,倒也無可厚非。但目前問題似乎不太像是這樣。澳門的社會已經相當保守,有時會保守到讓一些關心社會進步、勇於建言的年輕人窒息。這似乎有違澳門社會的長遠利益。如果說「時機」,那玷D門政府急迫面臨的問題是如何處理金融海嘯影響、博彩業如何健康發展、交通如何治理、環境如何改善、民主如何深化、政府施政能力如何提高、公民教育如何加L等。這些才是攸關澳門前途的重大政治、經濟、社會問題。

香港特區政府聽說澳門特區要為二十三條立法時就指出,他們的當務之急是解決經濟和民生問題。香港這個決策也得到了中央支持。港澳真的區別如此之大,「時機」如此不同,而必須現在就要立法嗎?

其實,香港的立法「條件」和「時機」都比澳門成熟。香港的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普選已經有了一個路線圖和時間表,而澳門沒有。香港政府的施政能力、執法能力較澳門L,其公民社會(包括媒體)也較有力。因此,如果說需要為二十三條立法的話,應首先在香港,而不是在澳門。

因此,正如文章開頭指出,立法的條件和時機成熟不成熟,都是決策者的一念之差。《國安法》草案除了應說明「不鼓吹暴力的言論、思想和行為無論其多洶炾妘ㄓㄞ鄐J罪」、界定什洵O「國家機密」之外,也沒有什洶茪j的問題。你可以擺出來一千個一萬個理由說澳門應該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但是不要說澳門的條件和時機都比香港成熟,因為那不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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