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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卷二十四期 (201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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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單曉眉案辯護律師翟建 港人死囚疑案港警違一國兩制 .紀碩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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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單曉眉涉毒品案被廣東法院判處死刑,又因為香港警方提供了前後矛盾的證據信息,令真相撲朔迷離。雖然亞洲週刊《香港警方與大陸司法差異港人命懸一線》報道中,香港警方承認在回答涉案家屬的信函中出錯,又證實經香港運往菲律賓的INBU3942335貨櫃中有毒品,廣東法院判案事實沒錯。但單曉眉的代表律師翟建認為,在案件判決後曝光,香港警方才提出信函出錯,沒有經過法院質證的司法程序,對當事人不公平。另外,翟建也質疑香港警方和內地公安執法過程有違法律程序。他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覆核庭接連發出二份「死刑覆核律師意見」,懇請當局關注,此案涉及台灣和香港二條人命,在搞清事實真相前,不能輕易判死。
案情顯示,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警方在珠海經香港轉往菲律賓的兩個貨櫃搜查到近二百公斤毒品,將有關信息轉達廣東公安,廣東公安於十二月九日抓捕單曉眉等人,並於珠海法院一番判處死刑。二零一零年二月,香港警方在回覆家屬的信函中又稱,被指涉案貨櫃中沒有毒品,貨櫃也沒扣留作為證據,如常運往菲律賓。上訴中,法院不採納警方回覆家屬的信函內容,依然維持判死。
港警兩封信函內容矛盾
單曉眉之妻及媒體要求香港警方澄清其先後兩次出具的內容上完全矛盾的文件究竟哪一份內容屬實,香港警方也告知媒體並對單曉眉之妻程佳予以書面答覆,稱其第一份文件「INBU3942335貨櫃中藏有毒品」的內容是真實的,但翟建認為:「表面上看,問題似乎有了一個結論,但從刑事訴訟的程式上看,這個結果恰恰說明廣東高院在問題尚未搞清楚之前就作出了維持單曉眉、連松慶死刑的二審判決。且直到現在,這份香港警方最新的說明由於未經當庭質證,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原先證據中的矛盾,亦沒有按合法的程式加以排除。」
從二零零五年案發至今,前後歷經五年多,廣東公安、檢察、法院,涉案人辯護律師、媒體尋找的就是真相並追求程序正義,但香港警方稱究竟為何出錯尚在調查中,亞洲週刊向香港警方毒品調查科詢問有關事宜時,警官稱不會告知傳媒辦案經過。但整個案件疑點重重,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顧敏康向亞洲週刊表示,最令人費解的是,香港警方查出如此重大的毒品案,五年多沒有信息透露出警方重視此案,跟進辦案,還放行了作為證據的貨櫃,「為什麼警方就不合理懷疑在香港會有接應人去查證,而是第一時間把資料交給廣東呢?我更懷疑警方第二封信函內容沒有錯,可能當年香港警方案情記錄不全」。
翟建也向北京高院提出質疑,懷疑有內地公安到香港直接搜查證據。接受亞洲週刊訪問時,翟建指出:「違法執法搜集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採納,更何況人命關天。」單曉眉案終審判決死刑後,翟建仍沒有放棄要求刀下留人。有關單曉眉案的資料滿滿一箱,有一份證據材料引起了翟建注意,故他再次提出律師意見。以下是專訪主要內容:
你發現了什麼令人質疑的證據?
在辦案閱卷時,我複印蓋有「廣東省公安廳港澳警務聯絡科」公章的十一頁共二十二幅照片。從照片上看,應當是在香港搜查涉案的貨櫃時所拍,反映了開箱前、開箱後及從貨櫃中搜出冰毒的場景。第一次一審開庭時,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公訴人庭審時所出示該部分物品的照片僅加蓋了廣東省公安廳港澳警務聯絡科的公章,而無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的蓋章或說明照片係香港警方查扣毒品時所製作的,且照片確未經過各被告人指認,故該照片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但同樣是這些照片,到了案件發回重審後,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作出判處單曉眉等三人死刑的時候,卻十分奇怪的又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使用在判決書中。
你想提出什麼問題?
本律師想問的問題是:這些照片究竟是誰拍的?如果是香港警方在搜查現場所拍,那麼為什麼不在照片上加以註明,並在移送有關案件資料給大陸警方的公函中加以列明?如果是大陸警方在搜查現場所拍,那說明大陸警方已經可以跑到香港去辦理刑事案件,這是否符合「一國兩制」的制度框架,這些證據是否具合法性?
有更多的證據嗎?
單曉眉等人早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就被警方抓獲,而香港警方的所謂《案情摘要》、《驗毒報告》是在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才發給廣東警方,那麼之前究竟憑什麼樣的證據來抓捕本案中所有被告人呢?
這當中的疑點是什麼呢?
還有,香港警方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檢查涉案的貨櫃,是否具有合法的立案手續及符合香港法定程式的搜查手續?如果有,那麼為什麼在搜出近二百公斤冰毒後不扣押這個貨櫃並開展刑事調查,而是依然讓貨櫃如期抵達了菲律賓?香港警方顛三倒四,一會說在這個INBU3942335號貨櫃中搜到冰毒,一會說沒搜到,一會又說搜到,被告的性命就被這種矛盾的說法所決定,實在令人恐怖。為什麼香港警方先後出具內容上完全自相矛盾的文件?上述的問題有可能為我們推導出真實的答案,香港警方根本沒有查案記錄。
香港警方已公開認錯,能以此作證據嗎?
香港警方現在稱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發給死刑犯連松慶家屬邱?真女士的信件內容是不準確的,本律師對此深表質疑。如果警方對這次搜查有完整的記錄(應該有吧?),那麼馬永強高級督察怎麼會或者怎麼敢信誓旦旦地告訴邱女士在INBU3942335號貨櫃中沒有檢獲毒品,並以香港政府公函的名義發出,且經香港律師核實並公證?僅僅用「誤會」二字就可以搪塞過去嗎?
你想說明什麼觀點?
本律師認為,應當讓香港警方拿出到底在哪個貨櫃中搜到毒品的有關該次搜查的其它證據,以便確鑿的證明在當天搜查的兩個貨櫃中,毒品究竟是在哪個貨櫃中。如果香港警方拿不出或不拿出其它證據,我們就不應採信其前後矛盾的說法。另外,如果香港警方當天的搜查沒有合法的手續,那這種違法獲取的證據更不能作為證據——何況是判人死刑的證據——來使用。
你覺得證據不足?
在歷時五年多、上上下下數次的訴訟過程中,香港警務處發給廣東省公安廳港澳警務聯絡科的函件——即所謂《案情摘要》、《驗毒報告》——始終作為直接的、最重要的證據被大陸法院的判決所採用。但是,在眾所周知的「一國兩制」的體制下、在香港保持著獨立的行政和司法體系的前提下,這種刑事司法方面的協助,究竟是依據兩地什麼樣的法律或法規所規定的程式,來確認這種「證據」的有效性與合法性?
你認為你的當事人不該判死?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二條「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所第一次確定的「證據裁判原則」,使包括本律師在內的所有中國的刑事辯護人第一次可以理直氣壯地從法律事實而不單純從客觀事實上為自己的當事人進行辯護,這也是在死刑沒有廢除的情況下,防止錯殺和冤案的唯一有效的途徑。作為一名法律人,我認同如下的理念:當我們決定實行「一國兩制」的制度時,我們就應當容忍不同政治、經濟和法律體系的存在;當我們追求絕不讓一個好人受冤枉時,我們就應當預見可能有壞人被放縱;當我們誓言絕不錯殺一個時,我們就得接受有該殺而未殺的情形存在。這是追求美好所必須付出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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