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學者田飛龍認為,二零二零是香港「一國兩制」轉型年,反修例運動暴露香港高度自治的缺陷。他也解釋了國安法保釋、民主派初選等的法律問題。
二零二零是香港政治格局起了翻天覆地變化的一年,隨著新冠疫情惡化,街頭上活躍的黑色騷亂也漸漸退潮,與此同時,國安法、國安公署石破天驚地在七月一日被引進到香港,反修例相關的大案逐一開審,反修例運動活躍的民主派、港獨派領袖流亡海外……這一年注定是香港歷史轉折的一年,亞洲週刊為此專訪了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回顧二零二零的政治得失,也解釋了近來關於國安法保釋、泛民主派初選的法律問題,以下為採訪摘要:
國安法的保釋問題在香港引起了爭議,尤其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案,各方交鋒劇烈,你怎麼看相關的法律解釋?
黎智英保釋案一波三折,根本法律問題在於國安法的「審慎保釋」條款與普通法的「自由保釋」規則的關係問題。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安法官處理保釋申請時應當比一般案件保釋裁量更為嚴謹,需要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實際上確立了「不保釋為原則,保釋為例外」的特殊保釋制度,以確保國安案件審理的嚴密性與訴訟進程的順利開展。香港高等法院李運騰法官遵循的是簡單的普通法「自由保釋」規則,對國安法條款的考慮僅限於增加保釋條件與棄保成本,以為這就滿足國安法要求了。李法官的法律錯誤在於:其一,未能提供充足理由證明黎智英不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其二,未能審慎考量保釋條件對黎智英而言是否真正構成棄保潛逃的嚴格限制條件,從而有放縱犯罪的嫌疑。
此案暴露出香港國安法官對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與制度主旨仍有相當的認知空白甚至誤解,其法律業務資格和能力存在短板,需要進行司法補課與進修,可以由終審法院引入針對國安法官的國家法律培訓計劃,使國安法官對我國憲法、基本法與國安法有內在的理解和適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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